| 私分公款咋无罪 |
| 原创文章 时间:2008-06-09 10:57:51 点击查看评论 |
私分"小金库"上百万呢
从2002年1月至2004年5月,四川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贾宇明等8人,将购书回扣费、学生报名费等各项费用共120余万元截留,然后按照级别的高低来"分红"。其中,贾宇明和薛晓东,各分得现金23万余元,其余人员分得12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
2004年6月6日前后,贾宇明、薛晓东等8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贪污罪逮捕。
2004年9月20日,成华区检察院以8人私分国有资产,而且数额巨大的罪名,向成华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在这次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中,学院院长贾宇明、副院长薛晓东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余6人起次要作用,为从犯。
贾宇明承认,他们学院所收取的学生报名费、自考费等,都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也没得到学校准许。对于私分的数额,贾宇明回答审判长:"大概是120万元。"
钱少不能立案了
不过,薛晓东的辩护律师秦万明,却找到了法律的漏洞,成华区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提起公诉,但继续教育学院此次私分的现金,绝大部分不属于国有资产,因而不能立案。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式形成的资产。
秦万明律师说,根据相关证据证明,继续教育学院的120万元现金,主要来自以下8个方面:第一笔29.3258万元,是书商给的回扣。根据《刑法》规定,其实质是单位受贿,性质是赃款;第二笔18万元,是省自考办给继续教育学院的劳务费,继续教育学院有权发给职工;第三笔20.072万元,是该院在撤消二级财务之前的办学结余款,属于公共财产,而非国有资产;第四笔19万元,是继续教育学院收的学生注册报名费,继续教育学院把已经来上学的学生报名费上缴给了学校,而把没有来上学、本该退还的19.3782万元报名注册费截留下来。这笔钱只属于公共财产,而不属于国有资产;第五笔11万元,是继续教育学院所属的四川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成都教学站办学结余款,是办学净利润。因为四川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所以该中心和继续教育学院有权使用自己的净利润;第六笔8.1744万元,其大部分属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办学结余款,属于净利润,继续教育学院有权处理这笔款;第七笔6.07万元,是学生缴纳的补考费,应该用于学生再补考的支出,属于公共财产,而不是国有资产;第八笔8.86万元的上机费,是国有资产。
秦律师认为,继续教育学院此次私分的120万元款项中,属于公共财产的共有93万元,属于净利润的有19万元,属于国有资产的只有8.86万元。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是10万元,继续教育学院8个人只分了8.86万元,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随着审判的深入,案情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办理本案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发现,我国现在并没有关于私分公共财产罪的相关法律。
2004年12月2日,成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出人意料的裁定: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公诉机关因事实、证据临时有了变化而申请撤诉,所以法院同意了公诉机关的请求,从而作出了同意此案撤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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