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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7万欠债 法院判返还
原创文章  时间:2008-06-09 10:57:02  点击查看评论
 今天是 2007年3月9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73]   成都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总编:陈舒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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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7万欠债 法院判返还
2006-10-18 6:09:4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杨西、张杰、王海(均为化名)3人合伙做生意,杨西、张杰认为王海拖欠了20万元账款,于是带人抢回了7万元现金。王海遂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被抢走的现金(本报曾作报道)。昨日,武侯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自力讨债容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属违法,判令杨西、张杰返还抢回来的7万元。


  法院判决:行为侵权应当返还


  “这种行为,在法律理论上叫自(私)力行为或自(私)力救助。”法院判决称,债主扣押欠债人财产追债,从理论上讲是当事人在遭受侵害时,保护自身权利的行为。在现实中,自力行为可能含有暴力因素,容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使用不当还会激化矛盾,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加上自力行为过多还可能破坏经济秩序,所以世界各国对自力救助都持谨慎态度。


  “用自力救助的方式讨要大额债务一般是不允许的。”法院认为,对一些大额债务,债主没有在交易当场就占有欠债人财物的情况下,讨债就只能走向法院起诉等公力途径。“此时,再实施所谓‘自力救助’,实质上已构成一种违法行为。”


  法院还认为,自力救助必须满足3个条件:一是只能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实施;二是如果不及时采取自力救助,欠款可能收不回来或很难收回;三是双方债务关系明确清楚,不存在争议。此案中,双方虽有欠条,但对欠款的具体数额等情节还有争议,而且王海开了一家旅行社,有一定履行能力,用公力救助一样能收回欠款。因此,此案杨西、张杰强行扣下7万元现金的行为,并不属于自力救助范畴,这侵害了王海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返还抢来的7万元现金。


  两被告:将起诉讨要欠款


  “欠债就该还钱,我们抢的是自己的东西,并不违法。”杨西和张杰说,王海共欠他们20万元,抢走的7万元全是欠款。他们当时实在是被逼无奈才这样做的。即使这7万元该还给王海,也该和欠他们的20万元债权相抵。对于法院的判决,杨西和张杰很不理解。


  昨日,杨西和张杰的代理人思创律师事务所秦万明律师说,他们将立即向法院起诉要回这7万元欠款,适当时候还将考虑上诉,“总之不能让他们把这7万元拿回去”。


  王海的代理人张笛告诉记者,他们对法院的判决非常赞同。“对这些常含有暴力因素的自力救助不能一味容忍,它本质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杨西、张杰向法院起诉还钱一事,张笛说,那已经是另一个案件了。


  武法 本报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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